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9322713

二、合同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碎纸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KC-DD-2026-372385

四、项目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采购订单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21号联系方式:17604880021供应商(乙方):呼和浩特市腾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城区哲里木路东方文苑商业AB座21016号联系方式:1503490367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教务处用碎纸机1(台)¥709.00¥709.00得力 9904 碎纸机:2×12mm粒状碎纸,8 张 / 次能力,≥2m/min速度,20L容量,240W功率,<58dB噪音,可碎光盘 / 卡片,保密等级4 级,尺寸350×256×545mm。全国联保1 年,提供售后。验收核对型号外观,测试碎纸性能、连续运行与安全保护,资料齐全且符合国标要求合同金额: 709.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零玖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3日至2027年09月03日履约地点:/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合同附件: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碎纸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2026年09月03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接选定合同合同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碎纸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9322713甲方:首都师范大学呼和浩特附属中学乙方:呼和浩特市腾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金额(元):709.00人民币大写:柒佰零玖元整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26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碎纸机封闭式(NMG-KJXY-20260611152503000009)的约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序号类型产品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1产品得力碎纸机9904碎纸机,得力/deli,9904,得力碎纸机9904粉碎方式:粒状连续粉碎时间:75min碎纸宽度(mm):2碎纸张数:10张碎纸速度:3m/min碎纸效果:2x10mm纸箱容量:25L保密等级:5级保密可碎介质:纸张,卡,光盘颜色分类:黑色工作噪音:55质保期限:1年产地:国产碎纸幅面:A41(台)709.00709.00合计(大写):柒佰零玖元整(小写):¥¥709.00元

二、交货时间、地点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2.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21号。

三、货物的包装、发运及运输-第1页-1.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四、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保期、售后服务标准应按照生产厂商标准。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厂家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超过保修期的设备,乙方应负责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五、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产权担保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七、合同转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履行。

八、验收标准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时,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2.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其他入围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3.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

九、付款期限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第2页-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违约法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一、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货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5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3‰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征集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乙方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4.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货物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实际支付之日。5.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种方式:(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征集人、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其他补充事项无

四、其他统计指标(财政部统计项)是否节能产品:是是否环保产品:是是否节水产品:是-第3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刘鑫宇甲方联系人:刘鑫宇联系电话:17604880021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21号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张克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银行账号:155631826920乙方联系人:张克联系电话:15034903676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银行行号:104191003656-第4页--第5页-